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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银行法解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银监会法律地位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日前获得通过,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这三部新法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确立了银监会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央行货币政策制定的功能,并为金融业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
据有关人士介绍,我国不断深化的金融改革要求对银行业的监管只能从央行分离出来,建立专门负责监管的银监会,代行央行的监管职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和自身的要求、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让银监会的监管有法可依,使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专司其职。
新法赋予银监会很多具体的监管权力。比如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如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等。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能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和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银行人士认为,有了这些监管权力,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能将更有力度,储户利益也将更有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功能
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划归给了银监会,央行将主要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等职能。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除了仍保留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职责外,还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规定了“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职责。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这项规定,将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人民银行也可能会增加其他一些职责。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此次《商业银行法》并没有人们预想的重大修改,但其中关于“混业经营”的条款却颇引人关注。
据了解,原来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这样一句话。
业内人士认为,这就为银行将来走向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很多国家都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如果还是规定不准混业,将对国内银行参与竞争不利。
银行人士介绍说,现在很多银行都在探索“投资理财”这项业务,而真正的理财就需要银行能帮客户在存款、国债、基金、股票、外汇、保险、信托等各种投资渠道中分配资金,如果把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制得太死,银行是无法为客户进行全方位理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又是一项极具潜力的银行业务,中外银行都在抢夺这个利润丰厚的市场。如果将来真的实现了混业经营,银行就可以大展身手了。
事实上,从“中信集团”到“光大集团”、“平安保险”,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形成。以中信集团为例,它跨越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几大领域,囊括两大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华银行”最大股东),中信证券以及与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与英国保诚保险在广州合资组建)。目前中信又通过“金融网”对业务进行全面整合,凡是金融网的客户可以利用同一账号,购买基金、保险、信托、股票等多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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