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业务
债券投资业务
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
债券融资中期票据业务
债券市场研究业务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黄金业务
债券交易业务
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通过债券买卖、回购等形式,开展的资金融通和实现债券所有权转移业务的总称。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品种主为质押式回购业务、买断式回购业务、债券买卖业务、债券远期业务、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和利率互换业务等。
质押式回购交易
是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及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同时解冻原出质债券。债券质押并不改变债券的所有权,只是在首次交割日将质押债券冻结,到期交割日由逆回购方发出解冻指令后解冻,债券质押期间不能买卖,不能再用于质押。
买断式回购:
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回购的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债券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并约定在到期结算日,逆回购方必须按约定价格将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
债券买卖:
又称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表现为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让债券,一次买断。债券买卖是一种投资行为。持有债券可相应获得利息,买进债券是为了获得所买债券未来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由于债券到期期限比较长,其定价要比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复杂得多。
债券远期交易:
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债券投资业务
是商业银行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固定收益产品,通过票息形式实现收入。债券投资作为商业银行资金运用重要渠道,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从传统业务向现代业务转型有着重大意义。
债券投资业务品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主要品种有记帐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以及相关衍生产品等品种。
债券投资业务主要流程:
有前台交易、后台债券结算和后台资金清算。交易前台主要负责业务谈判、询价和通过交易本币交易系统或按规定格式生成成交单,债券台根据前台提供的成交凭证进行债券交割,并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后进行资金划拨。
货币市场融资业务
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机构通过信用拆借、回购等形式调节资金余缺的业务。目前货币市场融资业务主要形式有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形式。
信用拆借定价:
信用拆借的价格就是拆借利率。拆借利率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一是货币资金的时间成本,即不考虑信用风险时拆借资金的利率,拆借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二是信用风险成本,拆借资金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越大、利率水平越高。三是市场供求关系,资金越短缺、利率水平越高。四是交易规模,一般而言,单笔交易规模越大,利率水平会相对低一些。
信用拆借要素及其含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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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名称 |
信用拆借要素及其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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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方向 |
拆入和拆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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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期限 |
拆借天数(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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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利率 |
拆入方付给拆出方的资金价格,以年利率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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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拆借金额,最低为10万元,以万元为单位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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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速度 |
从达成交易到实际清算的实际间隔,有T+0(成交当天进行清算)和T+1(成交第二天进行清算)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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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日* |
达成交易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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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息日* |
成交日+清算速度(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是开始计息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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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日* |
起息日+拆借期限(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是到期清算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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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款天数* |
还款日-起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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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还款金额* |
指还款日拆入方还给拆出方的总金额,等于成交金额与利息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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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品种* |
拆借期限所属的统计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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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账户 |
本方用于清算的资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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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 |
交易对手方成员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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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交易员 |
交易对手方交易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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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名称 |
质押式回购要素含义 |
| 回购方向 |
正回购或逆回购,即融入或融出资金 |
| 回购期限 |
回购天数(最长不能超过1年) |
| 回购利率 |
正回购方付给逆回购方的资金价格,以年利率表示。 |
| 债券代码 |
质押债券的代码 |
| 债券名称 |
质押债券的名称 |
| 券面总额 |
质押债券券面总额,最低为10万元,以万元为单位变动。 |
| 折算比例 |
实际融入金额占质押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
| 成交金额 |
正回购方实际融入金额 |
| 到期还款金额 |
到期日正回购方返回的金额,等于成交金额与利息之和 |
| 清算速度 |
从达成交易到实际清算的实际间隔,有T+0(成交当天进行清算)和T+1(成交第二天进行清算)两种 |
| 成交日 |
达成交易的日期,由系统自动显示 |
| 首次交割日 |
成交日+清算速度(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是开始计息的日期,由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 |
| 到期交割日 |
起息日+回购期限(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是到期清算的日期,由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 |
| 实际占款天数 |
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
| 首次结算方式 |
首次交割时结算的方式,有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和纯券过户四种 |
| 到期结算方式 |
到期交割时结算的方式,有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和纯券过户四种 |
| 交易品种 |
回购期限所属的统计区间,由系统自动计算并显示 |
| 清算账户 |
本方用于清算的资金账户 |
| 对手方 |
交易对手方成员简称 |
| 对手方交易员 |
交易对手方交易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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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
一般来讲,投行银行业务,由广到窄可以有四个定义:第一,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的金融市场业务;第二,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业务;第三,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证券承销、交易业务和兼并收购业务;第四,投资银行业务仅指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随着资本市场业务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当前较多学界和实务界较多认为,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发行、承销、交易、项目融资、银团贷款、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风险投资、财富管理等业务。投资银行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主要有四种类型:
⑴ 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
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
⑵ 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
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⑶ 全能性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⑷ 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主要集中在:与贷款、债券融资业务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如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的承销与发行等。
短期融资券是依照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有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及灵活性等优点。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既是当前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最迫切的需求,也是商业银行具有资格从事的债券发行业务,是增强对大型优质企业服务的重要手段。
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可以分为企业财务顾问和政府财务顾问两个方面。
企业财务顾问主要为客户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活动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投资收益,改进财务管理。
政府是商业银行的特殊客户。在我国,各级政府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还是社会稳定的主要维护者。政府可以为银行提供以大型基础建设为代表的良好商机和创造良好的法制、信用环境。
财富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为目标客户提供基于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之上的财富管理业务,通过专业化的资金管理、交易服务、头寸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组合设计等多种服务,解决客户全方位的金融需求,与他们建立“关系客户”与“关系银行”的关系。产品包括客户流动性管理、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代客理财与受托理财,等等。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系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其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交易、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根据客户特点,从加强客户现金管理角度出发,代理并协助客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运用市场资源和债券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或流动性管理,有效提高客户的财务收益或降低财务成本,是为提升客户服务层次而推出的一种功能性产品。
单一资金理财计划,是广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内,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自主投资,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与享有收益权的合约。
债券融资中期票据业务
债务融资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等形式来筹措资金,承诺按约定方式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行为,是直接融资范畴。按照发行人性质来分可分为企业债务融资和金融企业债券融资。
商业银行的债务融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实现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规模扩张以及业务转型等的战略,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各类有价证券的总称,如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普通金融债券。与此同时,利用商业银行在资金网络上专业技术优势为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专门的服务。
债券市场研究业务
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商业银行和各类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和投融资的重要场所,是国家实施财政政策和央行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债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通过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营运产生的收益占比逐年增大的趋势日益明显,分析债券市场运行特征,把握市场规律,对提高债券投资交易收益意义重大。
债券市场研究工作内容为:
负责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总结经济运行规律,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判断宏观政策走向,提出适应经济形势应对措施;
研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思路,分析政策对金融市场、产品和机构行为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投资建议;
跟踪经济指标变化趋势,研究物价走势,对物价指数以及重要产品价格的中短期走势做出定性和定量预测;
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主要问题,重点分析主要产业的发展变化,对主要产业的综合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研究利率和汇率走势,定量预测各期限利率水平,特别从从货币政策操作、机构行为、产品定价等角度,分析预测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等主要金融指标的变动趋势,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投资交易策略建议;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标准化产品的定价分析、撰写交易策略报告等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这是指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目前主要有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互换等业务。
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债券远期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第一个衍生产品,该品种的推出,将为市场成员提供有效的规避风险和盈利手段,对于促进债券市场价格的有效发现以及形成完整合理的收益率曲线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现投资策略上,通过债券远期交易这一产品方便、有效,例如,如果投资者预期长短利差将扩大,希望通过陡度或蝶形交易进行套利,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购入短期券并同时通过回购融长券卖空,而利用远期可直接签订一远期短期债券的买入合约和一远期长期债券的卖出合约,这样交易环节减少的同时,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与期货这样的标准合约相比,虽然期货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但套期保值的精确度却不如远期合约,因为远期合约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可由询价协商确定,而不必受标准条款的限制。只要精研投资策略,远期合约将为交易者提供丰富的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手段。
远期利率协议:
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人民币利率互换:
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
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有效防范利率互换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黄金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发行目前在国内市场从事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资金的清算并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的仓储和交割、黄金项目融资、同业黄金拆借、租赁收购黄金及对居民个人开展黄金投资产品零售等业务。
广发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清算行,可为会员客户提供黄金交易资金的快捷汇划和清算业务。客户只需与广发行签订《黄金交易资金清算协议书》并到广发行开立黄金交易资金结算专户,即可享受广发行便捷、优质的资金汇划和清算服务。
广发行可代理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现货的买卖交易及提供相应的资金清算和黄金实物的仓储交割服务。
凡是符合条件的黄金生产及加工企业等均可到广发行申请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为持有黄金的客户在需要资金时提供的一种以黄金作为质押物的担保贷款,与传统贷款比,它具有操作简便等特点。
中国黄金大事记
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金银管理办法》(草案),冻结民间金银买卖,明确规定国内的金银买卖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管理。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1999年12月10日,中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售1.5吨“千禧金条”。
1999年12月28日,白银取消统购统销放开交易,上海华通有色金属现货中心批发市场成为中国唯一的白银现货交易市场。白银上市交易品种为白银1#、白银2#、白银3#和粗银。白银的放开被视为黄金市场开放的“预演”。
2000年8月,上海老凤祥型材礼品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开始经营旧金饰品收兑业务,成为国内首家试点黄金自由兑换业务的商业企业。
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表有关黄金市场开放的研究报告。同年,中国政府将建立黄金交易市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
(2001至2005年)纲要。
2001年1月,上海公开发行“新世纪平安吉祥金牌”,中国金币总公司作出承诺,在政策许可的条件下,适当时候予以回购,购买者可在指定的商家或商业银行网点自主买卖或选择变现。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
2001年6月11日,央行正式启动黄金价格周报价制度,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对国内金价进行调整。
2001年7月14日,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融荣对黄金行业上半年工作报告批示:“在效益好的时候,注意加大内部改革力度,提高竞争能力。”
2001年11月2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
2002年10月17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实际交易试运行中,中金黄金股份公司与北京菜市口百货公司以每克83.5元的价格成交了3千克2号金。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