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释义
[广发车主卡]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车主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开办广发车主卡获赠本保险或以广发车主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广发车主卡的主卡持卡人。〔本项所指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受益人] 本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驾驶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
[指定的车辆]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与广发车主卡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为同一人,且为10座以下(含10座)的非营运客车。
[持卡人驾驶指定的车辆]指广发车主卡主卡持卡人驾驶其自有车辆或附属卡持卡人的自有车辆。
二、保险责任
1、驾驶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指定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驾驶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驾驶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指定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驾驶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驾驶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持卡人驾驶指定的车辆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被保险人无驾驶证或所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8、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9、被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10、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被保险人驾驶非指定车辆的;
12、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车辆的;
13、被保险人为职业司机的;
14、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15、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机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8、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
1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2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2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持卡人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 |
金卡持卡人 |
普通卡持卡人 |
保险金额 |
15万 |
10万 |
特别说明:
如被保险人本人持有多张广发车主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各张信用卡的赔偿限额不累加。
五、 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限一年,自被保险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 、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保险公司的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 020-95518
。
2、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资料包括:理赔申请书及下列相应理赔资料。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及时获得并保存索赔相关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4、如属保险责任事故,银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相关授权的前提下可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在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相关授权的前提下可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如果银行因无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授权而不能提供以上协助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七、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1
2
3
4
5
6
7
8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级 |
9
10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矢的(注6) |
75% |
第三级 |
11
12
13
14
15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级 |
16
17
18
19
20
21
22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23
24
25
26
27
28
29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六级 |
30
31
32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33
34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广发车主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细则(适用于保险生效日在2009年12月1日及之后) *保险生效日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保险责任说明,请点击阅读。
一、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车主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开办广发车主卡获赠本保险或以广发车主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车主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旅程延误保险金” 及“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汽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行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旅程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且因预定搭乘的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启程延误4个小时以上,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四、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视为行李延误。
行李遗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视为行李遗失。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遗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遗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二)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四)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三、责任免除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程延误、托运行李延误/遗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保险利益 |
成年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
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及同行未成年子女 |
金卡 |
普通卡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飞机) |
200万 |
100万 |
10万 |
意外伤害保险金(火车及轮船) |
50万 |
25万 |
10万 |
意外伤害保险金(汽车) |
20万 |
10万 |
10万 |
旅程延误保险金 |
1千 |
1千 |
1千 |
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
2千 |
2千 |
2千 |
说明: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未成年子女都持有广发车主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车主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说明3),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
3、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的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不超过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其中,身故赔偿总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当地限额)。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被保险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保险公司的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020-95518
2、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资料包括:理赔申请书及下列相应理赔资料。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及时获得并保存索赔相关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2)意外残疾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事故认定书、鉴定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3)行李延误/遗失保障和旅程延误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因旅程延误、行李延误/遗失后在当地购买必需品费用的收据;
(5)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4、如属保险责任事故,银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相关授权的前提下可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在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在取得被保险人的相关授权的前提下可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如:信用卡申请表)。如果银行因无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授权而不能提供以上协助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七、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3、保险生效日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保险责任说明,请点击阅读。
(适用于保险生效日在2008.12.01-2009.11.30期间)
一、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车主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指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开办广发车主卡获赠本保险或以广发车主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车主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旅程延误保险金” 及“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约定的“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约定的“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保险约定的“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保险约定的“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保险约定的“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本保险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公司所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保险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1、班机延误保险金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且预定搭乘或转乘的保险约定的民航客机因保险事故而导致延误六小时以上(含六小时)或取消,保险公司将以该持卡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由此延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如持卡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本保险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保险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本保险所称的保险事故:是指恶劣天气、保险约定的交通工具的机械故障、工人罢工、怠工及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或劫持。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6小时后(含6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丢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全部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以上(包括80%),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保险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较高者为限。
(4)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5)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保险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公司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三、责任免除
1、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乘坐本保险所指的交通工具;
16) 被保险人非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车主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旅行不便保险(班机延误、行李延误/丢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5)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
6)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7)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8)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9)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10)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11)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12)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13)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保险利益 |
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
同行未
成年子女 |
金卡 |
普通卡 |
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飞机) |
200万 |
100万 |
10万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火车及轮船) |
50万 |
25万 |
10万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汽车) |
20万 |
10万 |
10万 |
旅行不便
保险 |
班机延误 |
1千 |
1千 |
1千 |
行李延误/丢失 |
2千 |
2千 |
2千 |
说明: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子女都持有广发车主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车主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负保险责任。若同行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4、如持卡人同时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车主卡,则仅先符合保险赠送条件的广发车主卡可享受保险。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持卡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由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续保客户上一保险年度期满的次日零时起(续保客户指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至期满日24时止。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事故的通知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020-95519。
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寄发《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指引》。
七、保险金的申请
(一)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二)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应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 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购买必需衣物和生活用品的票据;
- 该交通工具票根或其它搭乘证明;
-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由行政部门开具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 赔款收据;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的签账单;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 行李票复印件;(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 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原始相关资料和凭证,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四)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五)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八、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1
2
3
4
5
6
7
8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级 |
9
10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矢的(注6) |
75% |
第三级 |
11
12
13
14
15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级 |
16
17
18
19
20
21
22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23
24
25
26
27
28
29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六级 |
30
31
32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33
34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