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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释义 |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标准卡获赠本保险或以标准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甲方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标准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
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汽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
二、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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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行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公司所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1、旅程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且因预定搭乘的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起程延误四个小时以上,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2、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遗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遗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4)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
三、责任免除 |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程延误、托运行李延误/遗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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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 |
项目 |
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
同行
未成年子女 |
金卡 |
普通卡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300万 |
100万 |
10万 |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50万 |
25万 |
10万 |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20万 |
10万 |
10万 |
旅行不便保险 |
旅程延误保险金额 |
1千 |
1千 |
1千 |
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额 |
2千 |
2千 |
2千 |
说明: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 未成年子女都持有广发信用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的持卡人子女,未成年子女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若同行 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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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期限 |
1、保险期限一年,自持卡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由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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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事故的通知 |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报案电话: 020-95519;
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寄发《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指引》。 |
七、保险金的申请 |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二)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应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 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赔款收据;
-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的签账单;
-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 行李票复印件;(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 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原始相关资料和凭证,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四)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五)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八、附加说明 |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3、保险生效日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请阅读以下保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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