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标准卡持卡人旅行交通意外保险
(适用于保险生效日在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
一、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标准卡获赠本保险或以标准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甲方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标准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受益人] 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汽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行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公司所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1、旅程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且因预定搭乘的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起程延误个小时以上,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2、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失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高者为限。
(4)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三、责任免除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程延误、托运行李延误/遗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四、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

项目

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同行
未成年子女

金卡

普通卡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300万

100万

10万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万

25万

10万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0万

10万

10万

旅行不便保险

旅程延误保险金额

1千

1千

1千

行李延误/失保险金额

2千

2千

2千

说明: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未成年子女都持有广发信用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未成年子女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持卡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由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事故的通知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报案电话: 020-95519;
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寄发《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指引》。

七、保险金的申请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2.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6.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7.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 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6.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二)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应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 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4.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 赔款收据;
  6.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7.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的签账单;
  8.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9. 行李票复印件;(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10. 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11.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2.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原始相关资料和凭证,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四)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五)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八、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3、保险生效日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请阅读以下保险说明。
广发标准卡持卡人旅行交通意外保险
一、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标准卡获赠本保险或以标准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甲方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标准卡的主卡持卡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或轮船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项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遭受意外伤害,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本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公司所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该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行不便保险
1、班机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且因预定搭乘的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起程延误六个小时以上,对于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生活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所称的保险事故:是指恶劣天气、保险约定的交通工具的机械故障、工人罢工、怠工及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或劫持。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行李延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6小时后(含6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丢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内按以下规定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标准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标准卡中给付的该项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4)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三、责任免除
(一)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 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旅程延误、托运行李延误/遗失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 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 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 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四、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险种

项目

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同行
未成年子女

金卡

普通卡

国寿安达
意外伤害保险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300万

100万

10万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万

25万

10万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0万

10万

10万

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保险金额

1千

1千

1千

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

2千

2千

2千

说明: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未成年子女都持有广发信用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未成年子女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RMB10万元,其他地区为RMB5万元)。
3、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持卡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由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事故的通知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报案电话:
(1)保险生效日在20081001—20090930的:020-95519;
(2)保险生效日在20070501—20080930的:020-95512。
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寄发《理赔申请书》或《出险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指引》。

七、保险金的申请

(一)国寿安达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2. 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6.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7.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 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6.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7.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二)旅行不便保险
班机延误、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应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2. 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3.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4.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 赔款收据;
  6.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7. 被保险人以本协议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的签账单;
  8.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仅适用于班机延误)
  9. 行李票复印件;(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10. 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机场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仅适用于行李延误/丢失)
  11.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2.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原始相关资料和凭证,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四)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五)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八、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广发标准卡持卡人重大疾病保险
一、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卡(包括金卡和普通卡)。
[被保险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标准卡获赠本保险或以标准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的广发标准卡的主卡持卡人。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甲方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3)持卡人经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重大疾病]保险生效日在20091001—20100930期间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症肌无力、终末期肺病。保险生效日在20081001—20090930期间的,重大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1、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2、严重恶性肿瘤;3、慢性肾衰(尿毒症);4、瘫痪;5、脑中风;6、严重烧伤;7、主动脉手术;8、再生障碍性贫血;9、良性脑肿瘤;10、急性脊髓灰质炎;11、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5、双目失明;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重大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29、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30、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约定续保,不受3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指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协议所指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保险协议所指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9、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金额

根据持卡人的卡类,每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下表所示: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重大疾病保险

金卡持卡人

普通卡持卡人

保险金额

3万

1万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持卡人信用卡满足银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过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甲方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该续保生效日自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电话:020-95519)。否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所患疾病名称、患病初始时间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寄发《理赔申请书》及《索赔指引》。

七、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理赔申请书》),并根据《索赔指引》,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市级或市级以上公立综合性人民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或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3、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银行应为工行、中行、建行或农行之一)。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查取证时,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查看银行系统的用户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查询被保险人办理信用卡时的原始相关资料和凭证,并提供出险人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三)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五)申请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八、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节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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