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标准卡持卡人旅行意外保险
一、保险释义

[被保险人] 指新开卡获赠本保障或以消费积分获取本保障的广发卡持卡人、其符合下述承保条件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婚及未在职子女。
[保险金受益人] 残疾保险金的收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二、保险利益
1 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标准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80%或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团费或相关交通工具票款,并因此乘坐相关交通工具。
2 只有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子女共同旅行并用广发卡为其配偶或子女支付该次全部行游费用的80%或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旅行团费、交通工具票款及住宿费用情况下,该配偶及子女始获保障。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持卡人本人

同行配偶

同行子女

金卡

普通卡

金卡

普通卡

金卡/普通卡

旅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飞机)

3,000,000

100,000

3,000,000

100,000

100,000

旅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火车及轮船)

500,000

25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

旅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汽车)

200,000

100,000

200,000

100,000

100,000

旅行行李遗失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旅行旅程延误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注明:承保配偶的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相同。若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责任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责任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0,000元;其它地区为50,000元),那么超出限额部分的保险责任无效;本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超出部分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登上本保险约定的交通工具至离开该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本保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致成本保险所约定的残疾,保险人按本保险中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或于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残疾后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任何形式之恐怖分子行为;
4.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3.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14.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15.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二)行李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游,以广发卡支付该次旅游全部旅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团费、交通工具票款及住宿费用,当该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返程目的地)四十八小时后,由其所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托运的随行行李仍未送抵,则该托运行李将被视为遗失。保险人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在抵达该目的地七十二小时内,因行李遗失而需要紧急购买符合其日常生活标准的必需衣物和生活用品。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况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的行李遗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關或其他机构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被保险人抵达所乘交通工具的预定目的地后未通知有关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行李遗失并取得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及必要的措施寻找遗失的托运行李。

(三)旅程延误
于本保险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以广发卡支付该次旅游的全部旅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团费、交通工具票款及住宿费用,且预定搭乘的本保险约定的交通工具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班次延误或取消,或该交通工具超额订位,引致被保险人的行程延误持续六个小时以上,保险人将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由此延误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如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酒店住宿安排或相关费用得到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延误时间的计算:自被保险人已确认的交通工具预定出发的时间起计,至该交通工具承运人所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出发的时间止。所称的保险事故:是指恶劣天气、本保险约定的交通工具的机械故障、工人罢工、怠工及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或劫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况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被保险人旅程延误,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乘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未能登上所乘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所乘交通工具的承运公司破产;

4.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时,交通工具承运工人已罢工或已存在其他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如恶劣天气等。
四、保障期间
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间为自被保险人所持有之广发卡被激活次日或银行确认其积分换取权利的次日之零时零分起,有效期一年
五、理赔程序

1.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的三十天内,由索赔申请人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报案电话: 020—95512 。
2.若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3.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保险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医院、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3)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旅游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签账单;
(6)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若被保险人残疾,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保险公司,以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3)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 旅游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签账单;
(6)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行李遗失、旅程延误的理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递交保险公司:
(1)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
(3) 该交通工具票根或其它搭乘证明;
(4) 旅游费用票据;
(5)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签账单;
(6) 购买必需衣物和生活用品的票据;
(7)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六、附加说明

1. 有关本保险的未尽事宜,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为准。
2. 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广发标准卡持卡人重大疾病保险
一、保险释义

[被保险人] 指新开卡获赠本保险或以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64周岁以下的广发卡持卡人。64周岁(含)以上的持卡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重大疾病] 指下列十种疾病之一:1、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2、严重恶性肿瘤;3、慢性肾衰(尿毒症);4瘫痪;5、脑中风;6、严重烧伤;7、主动脉手术;8、再生障碍性贫血;9、良性脑肿瘤;10、急性脊髓灰质炎。以上所列重大疾病的释义以《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4版)第十七条释义中所对应的疾病释义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三十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日)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瘫痪、脑中风、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急性脊髓灰质炎,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金额

普通卡最高人民币1万元,金卡最高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9.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保险期限

1.自持卡人成功激活其广发卡的次日或银行确认其积分换取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保险期限一年。
2.如持卡人注销其广发卡或被卡中心停止用卡,则保险期限至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为止

六、理赔程序

1.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人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报案电话: 020—95519 。
2.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人要求及时获得并保存索赔相关资料。
3.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指定日期内填写索赔申请书,并连同相关索赔资料提交给保险人。
4.保险人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5.保险人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附加说明

1.有关本保险的未尽事宜,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2.本保险细则各项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十种重大疾病定义:
[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被保险人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且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之日起28日后仍然生存。但以下疾病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70日以上。
[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且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日后仍然生存。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日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严重烧伤。
[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主动脉手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不属于本条款所指的良性脑肿瘤。理赔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疾病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以上所列重大疾病的释义以《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4版)第十七条释义中所对应的疾病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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